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03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业,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峨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2972518。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3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314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