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执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29272518。
法定代表人:肖吕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222民初372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需在财产查封、保全期满十五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查封、保全,逾期未申请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全灿
审判员 汪国强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 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