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1民初2457号之一

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29272518。

法定代表人:肖吕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3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董  娟  娟

书 记 员 董娟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