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1民初2457号之一
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29272518。
法定代表人:肖吕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3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董 娟 娟
书 记 员 董娟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