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1民初2457号
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29272518。
法定代表人:肖吕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8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8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董 娟 娟
书 记 员 董娟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