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1民初245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29272518。
法定代表人:肖吕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勇,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皖0211民初2457号民事裁定,在8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8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董 娟 娟
书 记 员 董娟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