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民终22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鹏,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耀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法定代表人:肖吕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昌连,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2021)皖022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货物交付情形及货物缺失原因作出新的陈述,被上诉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案应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对案涉货物缺少原因、数量、价款及双方过错程度依法予以查清,在此基础上认定上诉人**应予承担的赔偿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2021)皖0222民初4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孙 俊
审判员 蔡 俊
审判员 徐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 丽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