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执495号
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2972518。法定代表人:肖吕阳。
被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1。法定代表人:薛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2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3794元(暂未计算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计息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石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