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执495号

申请人:安徽砼宇特构科技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62972518。法定代表人:肖吕阳。

被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1。法定代表人:薛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2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3794元(暂未计算利息,利息按法律文书确定计息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他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全灿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石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