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终1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奉化米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广南商城二弄3幢商业112-2。
经营者:***,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蓼男乡渚溪村***18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劲建工(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十八号93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奉化米砾建材经营部、中劲建工(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3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