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91民初602号
申请人:某(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1号2516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滕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上海)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价值32533737元财产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华安某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上海)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中申请保全的金额过高,经本院审核对其合理的部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758万元财产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上海)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日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保全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