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京02民终6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滕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某,男,中铁某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男,中铁某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冠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某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装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6民初26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安装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某建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某建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某安装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一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某建材公司已完成的木制品,价款应当如何计算。2022年10月10日,某安装公司与某建材公司就永川爱情广场项目签订《重庆某装饰工程项目部木饰面、门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建材公司供应、安装案涉工程所涉全部木饰面、木门及木制品,并在合同清单中明确约定各类木饰面、木门等材料的单价。某安装公司认为涉案合同是双方就案涉工程施工达成的合意,对双方具备约束力,尤其是货物的种类、单价等重要要件,双方应当共同遵守,结算总价款应当按照涉案合同清单单价进行计算。涉案合同签订后,因某建材公司认为合同利润较少,在施工期间与某安装公司进行谈判,提出提高部分货物价格的需求。鉴于案涉工程工期紧张等原因,2023年4月28日某安装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某酒店报价清单》,对部分货物的价格进行重新约定,但新约定是附条件的约定。《某酒店报价清单》明确记载:“前提:必须按2023年4月15日贵司排产计划执行,5月15日完成全部交验工作”。双方在签订《某酒店报价清单》时已确认,可以按照新约定进行货物结算的附加前提是5月15日完成全部交验工作,但某建材公司最终未按约定完成交验工作,因此对于价格调整的约定也未生效,双方应当按照涉案合同清单价格进行结算。但一审法院并未按照涉案合同清单单价计算总价款,而按照2023年4月28日的《某酒店报价清单》的单价确定总价款系事实认定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某建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驳回某安装公司的请求,维持原判。某安装公司的上诉事实与理由,在一审阶段已经有所主张,一审法院并未采纳,其提起上诉完全就是在浪费司法资源。《某酒店报价清单》的签署,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签订的背景是涉案项目在招投标时使用的图纸与实际施工图纸发生了根本改变,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所述货物范围已经无法与施工现场相对应,所以双方重新协商确定了货物范围和单价。上面虽然写明5月15日前完成全部交验工作,但是由于项目业主方和某安装公司延迟交付图纸、反复更改图纸,并且上一个施工单位存在工程延期、基层质量存在问题,而导致某建材公司完工时间超过5月15日。对此,一审判决已经查明相关事实。所以,并非某建材公司的原因导致未在5月15日前完成交验。除此之外,根据某建材公司员工刘某与某安装公司员工***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6月8日某建材公司提出了大量基层质量问题导致无法继续施工安装。所以,某建材公司延期完工,并不是某建材公司的原因导致,某建材公司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依据《某酒店报价清单》载明的货物单价计算货款金额并无不当,并且某安装公司在二审中也未提出新的理由和证据足以否认一审判决的认定。
某建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某安装公司支付某建材公司货款895232.44元;2.判令某安装公司支付某建材公司违约金(以895232.44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自2023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某安装公司支付某建材公司违约金32354.72元;4.案件受理费由某安装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0月10日,某安装公司(买方甲方)与某建材公司(卖方乙方)签订《重庆永川爱情广场酒店装饰工程项目部木饰面、门买卖合同》(编号:JA-买卖-重庆永川爱情广场-2022-011),约定第三条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自2022年10月10日至2022年12月30日,该期限为暂定期限,甲方有权单方调整合同履行期限,但应提前5日通知乙方。第五条验收,5.5本合同约定货物的质保期为24个月,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乙方对货物有另外承诺的质保期(含产品质量证书载明的质保期)且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双方同意以期限较长的为准。第六条价格说明与货款支付。6.1合同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可调整。6.3双方特别约定:遵循“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甲方支付前,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实际供货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发票开具后3日内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6.4货款支付采用下列第(2)项:(2)结算方式:无预付款,货款分期支付。货到现场经验收合格,且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日内支付至供货价款的70%货款给乙方,安装调试及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80%,工程移交且结算办理完成后支付至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后在无相关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次性无息返还。如发生纠纷,则延后至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第八条甲方违约责任。8.2甲方无故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8.3甲方超过付款宽限期仍未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乙方未履行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合同约定的义务除外),应对逾期付款部分从宽限期满的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含利息)按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结算总价的1%。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违约责任。第九条乙方违约责任。9.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3%的违约金。9.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逾期超过1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同时,甲方有权向第三人采购同种类货物,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10如产品因本身存在质量缺陷问题,乙方需根据供货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同时需赔偿甲方因其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清单载明木饰面(油漆类型:耐黄变水性油漆表皮厚度:0.5mm柜体,0.6mm普通表面,1.0mm柜门、门)含税单价264元/㎡,木饰面(厚度:1mm)含税单价264元/㎡,防火门(防火板WD01饰面)710元/㎡,衣柜735元/㎡,另有门,单价1321元/樘至3170元/樘价格不等。
某安装公司向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186万元。某建材公司向某安装公司共计开票2679270.52元。
为反驳某建材公司诉请,某安装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木饰面安装工程过程结算验工书(第5期)》,签署时间为2023年5月26日,载明木饰面、衣柜、入户门、卫生间门、洗漱间滑门安装完毕,开累验工金额为2679270.52元,有刘某、曾某及工程技术部人员、物资机械部人员签名。某安装公司主张根据前述过程结算某建材公司就涉案项目全部供货金额为2679270.52元,双方未办理最终结算。2.某安装公司出具的《表C.0.1工作联系单》,其中落款日期为2023年7月27日的关于某甲酒店8-11层木饰面整改的联系单,载明由贵公司施工的某甲酒店8-11层,在收尾完成后整改销项消极,我公司多次督促你公司安排人员未响应,现在你公司主要销项任务有酒管问题清单、木饰面修补、色差差异更换等问题整改,项目部要求7月30日前对2023.7.24清单问题整改完成……如果贵公司未按时配合我项目部完成相应收尾工作,我公司将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费用从贵公司后续进度款中扣除。落款日期为2023年8月9日的关于某甲酒店销项整改的联系单,主送包括某建材公司、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具公司)、重庆某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木材公司)等6家公司,载明按照7月25日会议要求关于7月24日酒管公司下发的第二批销项清单节点7月30日销项完成,但是目前仍剩余大量内容未销项,因此按照要求从8月1日开始对未完成销项的单位予以罚款……今天会议内容为2023年8月14日前按层对2023年7月24日清单问题按照附件内容整改完成。如果贵公司还未按时配合我项目部完成相应收尾工作,我公司将安排第三方进场施工,整改费用从贵公司后续进度款中扣除并单独记取罚款。落款日期为2023年8月26日的关于某甲酒店销项整改的联系单,主送包括某建材公司、某家具公司、某木材公司等6家公司,载明内容与落款日期为2023年8月9日的关于某甲酒店销项整改的联系单,内容基本一致。落款日期为2023年8月26日的关于某甲酒店木饰面整改销项及结算的联系单,载明贵我双方签订了涉案合同,应于2023年6月30日完成,但贵方施工队管理混乱,技术人员、施工人员等技术不专业,致使本分部工程延期至2023年7月30日仍没有完工,留下许多有困难的销项问题。我公司项目部多次已联系单的形式要求你方进行整改,均未派人整改,我公司项目部已高价聘请第三方进行整改。鉴于贵我公司关系,多次催促贵公司管理人员于2023年7月份来项目部办理工程结算,贵公司管理人员以各种理由迟迟未到或者不接电话。请贵公司从接到本联系单之日起,5日内安排管理人员到我公司办理工程结算事宜。如接到本联系单后贵方仍不派人员办理结算或有意拖延,则到期后以我公司裁定的结算单为准,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贵公司自负。某安装公司主张其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某建材公司方现场负责人发送工作联系单,证明某建材公司在涉案项目中存在质量及工期违约情况,至2023年7月30日仍未完成涉案合同全部内容。3.零讯网2023年9月30日发布“‘渝悦消费乐购永川’暨永川爱情广场启幕仪式圆满举行”文章。某安装公司主张涉案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但在2023年9月28日已经开业。4.某安装公司员工苏某与某建材公司负责人罗某微信记录,显示2022年11月23日,苏某询问木饰面样品和原设计样收到了么,哪天可以打好发过来。11月24日,苏某询问木饰面样品收到了么,什么时候可以打完样。罗某回复小样下午应该寄出来了。11月25日,苏某询问寄过来了么。11月26日,苏某询问木饰面样品是只有一个么,剩下的什么时候可以搞好。2022年11月28日,苏某询问样品打好了么。12月5日,苏某表示这么慢,设计给我们的节点都过了。罗某回复南充中转站疫情严重,从成都往重庆转,可能他们时效有点问题。某安装公司主张自初步设计、样品选样环节某建材公司已经存在违约。5.照片,显示拍摄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某安装公司主张某建材公司首次材料进场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6.木饰面生产施工计划,显示楼层为4-19层,4-7层排产完毕到货时间为4月17日-21日完成深化、5月3日第一批(2层)货到现场、5月7日第二批(2层)货到现场,安装完毕时间为5月9日全部安装完成;8-14层排产完毕到货时间为4月20日第一批(3层)货到现场、4月25日第二批(3层)货到现场,安装完毕时间4月30日全部安装完成;15-18层排产完毕到货时间为4月28日第一批(2层)货到现场、5月3日第二批(2层)货到现场,安装完毕时间5月6日全部安装完成;19层排产完毕到货时间为5月7日前货到现场,安装完毕时间5月9日前安装完成。落款处有刘某、卢某签字,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某安装公司主张某建材公司向某安装公司出具施工计划承诺,承诺所有工程于2023年5月9日完成全部施工任务。6.原某安装公司员工之间微信记录,其中某安装公司员工苏某与某建材公司负责人刘某微信记录,显示2023年6月1日,苏某询问10层这个怎么不装,刘某回复没有材料。6月8日,苏某表示807缺踢脚线,刘某回复好的。6月7日,苏某发送照片并询问这个到了吗,刘某回复这个应该到了没有时间安装。某安装公司员工曾某与某建材公司负责人刘某微信记录,显示6月15日,曾某表示现场剩的活还不少,尤其后边那几层,现场剩余材料还有很多没上墙,缺的材料还不少,想办法抓紧弄完,争取一个好的结果。6月25日,曾某表示什么把所有尾巴活干完呢,刘某回复明天安排好了,跟我说。某安装公司主张至2023年6月8日,某建材公司仍有未完成全部施工任务,未供货,部分未排产,工期逾期的事实情况。7.某安装公司与某木材公司签署的《重庆永川爱情广场酒店装饰工程项目部木饰面、门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5月8日,合同清单载明材料设备名称包括木饰面(2.4米板)含税单价340元/㎡,踢脚线含税单价35元/m,入户门含税单价2300元/套,卫生间门含税单价1600元/套,滑门含税单价2300元/套,衣柜含税单价735元/㎡;有方某***、卢某、曾某签字的木饰面安装工程过程结算验工书(第1期),日期为2023年5月9日,载明木饰面、踢脚线、入户门、卫生间门、滑门、衣柜的开累验工金额为373965元;2023年5月12日某安装公司向某木材公司支付26万元的付款凭证,交易摘要为付豪安星材料采购款;某安装公司自制损失表格;某安装公司与某家具公司签署的《重庆永川爱情广场酒店装饰工程项目部墙纸暗门、19层木饰面、门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合同清单载明材料、设备名称包括踢脚线(75mm)含税单价30元/m,入户门含税单价2300元/套,超高滑门1含税单价2880元/套,滑门2含税单价2300元/套,普通室内门含税单价1600元/套,隐形门含税单价2300元/套,管井门含税单价800元/扇,衣帽间含税单价1020元/㎡等;有某家具公司盖章的对账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的2024年6月对账明细表,载明日期均为2024年6月2日,其中载明有平开门(员工卫生间门护板到顶)单价2000元/套,普通门套单价690元/套,超宽门套单价1380元/套,4、5货梯门套单价1380元/套,4、5员工卫生间门单价2000元/扇,6楼门套单价690元/套,踢脚线单价30元/米,6楼入户门单价2300元/套等,合计金额363783元;2023年7月20日某安装公司向某家具公司支付30万元的付款凭证,交易摘要为付重庆品智材料采购款。某安装公司主张因某建材公司工期违约,某安装公司被迫找第三方公司就4-5层及19层进行供货、安装,并对4-19层进行修补销项,为此某安装公司付出了额外成本。
某建材公司认可某安装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但认为双方已经办理结算,2023年6月30日前某建材公司已经完工,2023年7月期间仅是对个别施工区域做微调整和维修,某建材公司完成了维修和销项,某建材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在2022年12月就已经进场施工,施工期间现场有大量阻碍施工进度的因素,施工延期不是某建材公司的违约行为,某家具公司系某建材公司就涉案项目的材料供应商,根据某建材公司与某家具公司的合同约定,某家具公司负有安装义务,且负有维修和销项责任,某安装公司无需再与某家具公司另行签署维修合同,且某安装公司提交的与某家具公司的合同系买卖合同并非维修合同,某安装公司将涉案项目4-5层、19层另找其他供应商供货安装是某安装公司违约,认可涉案项目2023年9月28日开业,尚未办理竣工验收。
某建材公司提交《某酒店报价清单》《木饰面结算数量》,其中《某酒店报价清单》显示木饰面2.4m板单价264元,踢脚线单价30元;门类入户门(隐形门并加厚)单价2300元,卫生间门(隐形门并加厚)单价1600元,滑门(增加的)单价2300元,空门套(增加的)单价300元,管井门(增加的)单价800元,消防井门(单开)(增加的)单价800元,消防井门(对开)(增加的)单价1500元;柜体类浴室柜(带弧形)单价450元,衣帽间投影面积单价735元;异性产品圆弧基层(增加的)单价300元,圆柱1(增加的)单价450元,圆柱2(增加的)单价450元;该清单底部有刘某签名,日期2023年4月28日,有曾某签名,并手写“前提:必须按2023年4月15日贵司排产计划执行,5月15日完成全部交验工作”。《木饰面结算数量》显示木饰面4094.51㎡,踢脚线3206.16米,入户门142樘,卫生间门124樘,滑门106樘,空门套39个,管井门91个,员工卫生间门13个,消防井门(单开)26个,消防井门(对开)13个,浴室柜92.65㎡,衣柜(未含石材、镜子、灯带)投影面积698.7㎡,圆弧基层36个,圆柱1为64.8米,圆柱2为132米。注:本核定数量为6-18层施工数量,如涉及到后期修补,整改,更换,应当扣除其相应费用。该文件底部有刘某签名,日期2023年9月12日,有卢某签名。
某建材公司主张双方确认了施工内容单价、数量,实际施工范围为6-18层,双方于2023年9月12日确定了结算金额,即核定数量乘以单价,结算金额为2755232.44元,其中员工卫生间门按照单价2300元计算的。某建材公司另表示涉案合同清单约定的材料设备与某建材公司实际供货内容无法一一对应,涉案项目某建材公司提供的系定制门,某建材公司实际并未按照合同清单内容履行。某安装公司认可《某酒店报价清单》《木饰面结算数量》真实性,但认为在《某酒店报价清单》中所列价格是以某建材公司“按2023年4月15日贵司排产计划执行,5月15日完成全部交验工作”为前提的,但某建材公司并未在5月15日完成全部交验公司,因此某建材公司已经完成的涉案项目单价应当按照涉案合同合同清单约定执行。
某建材公司提交《表C.0.1工作联系单》两份,“酒店客房木饰...群-二标(19)”微信群截图,图纸,4-18楼现场问题确认单及2023年3月17日某建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永川爱情广场酒店...沟通群2023(10)”微信群截图。该两份《表C.0.1工作联系单》的内容与某安装公司提交2023年8月26日关于某甲酒店木饰面整改销项及结算联系单及关于某甲酒店销项整改联系单的内容一致。“酒店客房木饰...群-二标(19)”微信群截图显示2022年12月23日13:13,“建安卢某”发送11层客房相关木作深化图文件及11楼走道立面图文件;当日15:58,“朱某Roy”表示“周一回复L3木饰面大理石”“周二审核这个样板层”;12月28日18:04“设计部-闫某”发送11层客房相关木作深化图回复文件及11楼走道立面图木饰面深化回复文件。图纸显示客户签字处有闫某签名,其中一张签署日期为2023年3月6日。现场问题确认单中载明12月18日床头基层凸出1公分,木饰面收不了口;4-18卫生间滑门中间柱子,墙砖统一尺寸与做法;4-18卫生间滑门两边,墙砖统一尺寸与做法;门洞后门套线单丁墙,门洞尺寸不够;门洞前门套线单丁墙,门洞尺寸不够;以上问题有***在整改方式处签名,日期分别为2023年3月20日及3月16日;有柱子的衣帽间,弱电箱位置做错,有闫某在整改方式处签名,日期为2023年3月16日。2023年3月17日工作联系单载明“致:中铁某安装有限公司重庆永川爱情广场9#酒店二标段精装工程项目经理部,某甲酒店4-18层现场,TD-01(包含两个房间)、TD-03、TD-03’门洞尺寸不到门扇开启净空90cm要求。根据项目会议要求我方按照现场基层实际尺寸下单。现场实际尺寸门扇开启达不到90cm,如后续验收不过及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及责任,均与我司无关”,该工作联系单签收处有***签名。“永川爱情广场酒店木饰面沟通群2023(10)”微信群截图显示,2023年4月8日,“***”发送“20221109_TK-01所有变异户型移门变更”压缩文件;4月27日,“***”发送“TD02、TK02”压缩文件并表示“TD02和TK02都按这个来”。5月11日,“***”表示“15-18没有钢架,楼下劳务做错的”“4-11层有,那个我喊他们拆”。5月18日,“***。^。”表示“@&_YWJ@Z@肖某早上九点半大家一起把19层的问题解决一下”,当日,“肖某”表示“***。^。@19楼1.SR02套房,门厅波浪形墙板(中间有水井门),建议改成平的墙板,波浪板用UV板没法做!2.SR02套房,墙上3个盒子,请给一个效果图,我结合节点图看能不能实现!3.SR02套房,格栅板,就用这个UV板,我画一个节点图,你们审,看是否可以”。5月24日9:46,“肖某”表示“@***。^。这个床头基层高了,说了好几次,一直没改,这个墙板正面开缺口安装吗?”“这是14楼”,“***”回复“@***改一下,软包也不好做”。6月4日,“***”表示“6楼货梯口门套未打基层”。6月5日,“***”表示“12楼员工卫生间套装门上面没打基层”“请补上,高度离地2480”“这里是装套装门,不是管井门”,“***”回复一会去看看。当日,“***”表示14楼员工卫生间、15楼、17楼、18楼、19楼都要补一下基层。6月14日,“***”表示14楼管井门改基层。
某建材公司主张根据某安装公司2023年8月26日出具的《表C.0.1工作联系单》所载“按照7月25日会议要求关于7月24日酒管公司下发的第二批销项清单节点7月30日销项完成”,就涉案项目完工截止日期为2023年7月30日;“建安卢某”系某安装公司员工卢某,“设计部-闫某”系业主方员工闫某,某安装公司及业主方在2022年12月仅提供了涉案项目11层的图纸,导致某建材公司施工延期;2023年3月6日,业主方还在向某建材公司提供涉案项目图纸,业主方及某安装公司延迟提供装修图纸,导致某建材公司施工延期;涉案项目需要基层完工之后,才能进行木饰面的安装,4-18楼现场问题确认单证明,截至2023年3月20日,上一个施工单位基层施工仍存在大量质量问题,阻碍了某建材公司施工进展,导致某建材公司施工延期,现场问题确认单有某安装公司员工宋某乙业主方闫某签名,某建材公司出具的工作联系单告知某安装公司4-18层现场存在基层不合格情况,有某安装公司员工***签收,2023年3月某建材公司已经启动涉案项目4-5层的施工,并不存在甩项不干的情形;“永川爱情广场酒店...沟通群2023(10)”中“***”系某安装公司员工***,“***。^。”系某安装公司员工曾某,“肖某”系某家具公司员工,该群中另有“***”“***”“豪”均系某家具公司员工,证明2023年3月至6月期间业主方和某安装公司反复修改装修图纸,在5月15日之后基层仍有质量问题未解决,导致某建材公司施工延期,某安装公司员工曾某曾表示要一起把19层问题解决,证明某建材公司在推进19层的施工,并不存在甩项不干的情形,而某家具公司系某建材公司供应商,5月18日肖某作为某建材公司的供应商代表在积极提出19层的解决方案,该时间早于某安装公司与某家具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涉案项目延期竣工并非某建材公司的违约行为。
某安装公司认可前述证据真实性,但表示某安装公司向某建材公司发送的《表C.0.1工作联系单》是催促某建材公司完成剩余工作,并尽快办理结算,并不排除某安装公司要求某建材公司在2023年5月15日完成交验工作的要求,某建材公司系因自身排产、安装问题导致工期延误;某建材公司负责人刘某向某安装公司确认涉案合同应当在2023年5月15日完成交验工作,闫某提供的图纸并不影响某建材公司应当按照涉案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且某建材公司负责人刘某已经作出5月15日完成交验工作的承诺;现场问题确认单及微信记录中仅是小部分工程的调整,不是涉案项目的关键部分,对工期整体无影响。
某建材公司提交其(需方乙方)与某家具公司(供方甲方)的《买卖合同》原件,签署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约定甲方安装:固装类产品均在乙方完成的标准木层上安装,乙方基层应满足甲方安装需求。选择甲方安装的,双方应在安装完毕后15日内组织甲、乙双方及业主共同验收安装工程质量,经验收未达到约定安装标准的,甲方应无条件返工。如安装完毕后乙方超过15日未进行验收,则视为默认验收通过。
某建材公司主张某家具公司系某建材公司就涉案项目的材料供应商,负有安装义务,且对某建材公司就涉案项目承担保修责任,提供无偿维修和销项责任,就涉案项目某建材公司履行部分,某安装公司无需另行与某家具公司签约进行维修。某安装公司表示涉案项目某安装公司合同相对方是某建材公司,某建材公司应该依约在承诺完工时间完成合同任务,某建材公司与其他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都不能排除原某安装公司双方的合同义务。
某建材公司提交“XM-某酒店安全生产群(41)”微信群部分截图及“某甲酒店销项协调群(40)”微信群部分截图,其中“XM-某酒店安全生产群(41)”微信群显示,2023年5月9日,“***”表示“16楼TD01这个基层有点歪需要调一下”。5月10日,“殷某”表示“16楼TD03这个基层也需要改”,“***”表示“@***-***改一下”。5月11日,“殷某”表示“16层TK01基层需要整改”。5月13日,“***”表示“TD01乳胶漆是顶到门头的,你们基层都错了@慧同信佳-贾某@***-***”。5月14日,“殷某”表示“15层td03那个房间,这个基层有问题”。5月15日,刘某表示“电箱在衣帽间角转角位置,到时候也需要改电箱位置”。5月18日,“***”表示“@A刘某马上统计每层楼弱电箱需移位户型,4点半以前给我”。5月20日,刘某表示“15层rs-01,卫生间门洞不垂直”,“***。^。”询问“差多少,能盖住么”,刘某回复“一公分”“装不了”。5月29日,刘某表示“12楼TD-02,网线不够长,拉不到位置”。当日,“***。^。”表示“@A刘某卫生间门和喷淋头冲突的地方,需要把门的高度降低,以免影响喷淋头”,刘某回复“之前安装的还要拆了啊”。6月4日,“殷某”表示“14楼TD01-1这个钢管拆了,影响木饰面安装,请尽快”,“重庆苏工”回复“@***-***杨工明天安排人拆一下”。6月5日,“殷某”发送图片并表示“尽快整改,卫生间门无法安装了”,“***”回复“我催他们”。6月7日,刘某表示“从现在开始基层有问题的,我们一律不在安装,如果需要安装你们派人在现场,随时整改,整改完毕我们安装”。6月13日,“殷某”表示“@******,19楼基层不平”,“***”回复“写在墙上”“@***-***改一下,19楼一定要做好”。“某甲酒店销项协调群(40)”微信群显示,2023年8月11日“求是”发送照片并表示“开下17,18楼的门”。2023年8月18日“求是”表示“开下十九楼的门”。2023年8月24日“求是”表示“开下15,16,17,18,19,20,21楼的过道照明灯”。
某建材公司表示某家具公司、某建材公司及某安装公司的员工都在前述两个微信群中,“殷某”是某建材公司员工,“求是”系某家具公司员工,维修和销项问题都在前述微信群里进行沟通,某家具公司通过前述微信群已经知晓需要维修和销项的情况,某建材公司没有拒绝维修和销项,并及时进行了维修和销项,不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不存在违约行为,某安装公司无需委托某家具公司维修并产生维修费,某建材公司施工延期系因业主方及某安装公司延迟提供图纸且反复修改装修图纸导致的,且在5月15日之后现场仍有大量基层质量问题未解决。某安装公司表示销项系指消除问题项包括维修和整改,某家具公司人员直接参与涉案项目的施工、维保工作,并不能免除某建材公司的合同义务,相反可以证明某建材公司在履约时怠于管理,并未真正履行合同义务,涉案合同发生在原某安装公司双方之间,若因某建材公司下游单位管理不力造成工期延误,相关责任也应当由某建材公司承担。
某建材公司提交《永川工程计划》复印件,载明“2月14日完成内容为11层生产完成2月15日到现场安装;3月2号完成内容为4-9层生产完成3月3日到现场安装;3月7号完成内容为10层生产完成3月8日到现场安装;3月25号完成内容为12-18层生产完成3月26日到现场安装;4月5月完成内容为完成所有安装、修整、美容;此生产计划完成日期根据11层产品生产工艺结构,如有更改按相应时间顺延,如现场基础无法达到图纸深化和安装,按耽误时间相应顺延”。有谢某、罗某、卢某签名,日期为2023年2月8日。
某建材公司表示谢某是某建材公司材料供应商人员,罗某是某建材公司方时任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卢某是某安装公司员工,原某安装公司双方协商确认如果现场基础无法达到图纸深化和安装要求,工期按耽误时间相应顺延,涉案项目延期不是某建材公司的违约行为。某安装公司表示该文件落款日期为2023年2月8日,但某建材公司方负责人刘某在2023年4月28日已经作出5月15日完成交验工作的承诺,完工时间是确定的,某建材公司应当承担工期逾期的违约责任。
某建材公司提交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图及小微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截图,主张某建材公司向某安装公司口头释明过系小微企业,某安装公司在近三个月有5个被执行记录,明显丧失商业信誉,某建材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某安装公司支付3%质保金。某安装公司表示某建材公司签署涉案合同时并未明示其为小微企业,因此不能适用相关规定,且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有上限,某安装公司并未丧失商业信誉,某建材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缺乏事实依据,双方对涉案合同存在争议,某建材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某建材公司与某安装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签订后,某建材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某安装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关于某建材公司的总供货金额。某建材公司主张依据2023年9月12日双方签署的《木饰面结算数量》中确认的总施工数量乘以2023年4月28日双方签署的《某酒店报价清单》中的单价确认某建材公司总供货金额。某安装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某建材公司未在5月15日完成全部交验工作,故应按照涉案合同合同清单计算某建材公司总供货金额。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某建材公司提交的“XM-某酒店安全生产群(41)”“永川爱情广场酒店木饰面沟通群2023(10)”微信群记录、现场问题确认单和工作联系单,可以确认截至2023年3月涉案项目现场基层存在问题,且在2023年5月15日之后涉案项目现场仍有基层质量问题未解决,结合《永川工程计划》载明的“如现场基础无法达到图纸深化和安装,按耽误时间相应顺延”,可以确认并非某建材公司单方原因导致其未在5月15日完成交验。现涉案合同合同清单所载明的货物与某建材公司、某安装公司双方确认的某建材公司最终供货数量中的货物无法相互对应,而某建材公司、某安装公司双方签署的《某酒店报价清单》确认了除员工卫生间门外的某建材公司所供货物的单价,某建材公司主张根据《某酒店报价清单》所载单价计算总供货金额,具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某安装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员工卫生间门的单价,某建材公司主张按照单价2300元计算,但未提供计算依据,故一审法院参照某安装公司提供的其与案外人某家具公司签署的对账明细表中所载员工卫生间门的单价2000元计算。综上,对于某建材公司的总供货金额一审法院认定为2751332.44元,扣除已付款金额186万元,某安装公司剩余未付款金额为891332.44元,其中包括3%质保金82540元。
本案中某建材公司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某安装公司支付包括3%的质保金在内的剩余全部款项。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双方互负债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情形下,可以中止履行。本案不满足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根据涉案合同约定,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后在无相关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无息返还,因涉案项目未办理竣工验收,但已经在2023年9月28日开业,质保金的支付应自2023年9月28日起计算24个月,故本案中质保金尚未达到支付节点,对于某建材公司诉请要求支付质保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某安装公司应向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金额为808792.44元,某安装公司的相关付款抗辩意见一审法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一审法院依据涉案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情况,某安装公司过错程度,对某建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调整,以808792.44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自2023年9月28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关于某建材公司诉请的某安装公司将4、5、19层另找其他供货商供货,某安装公司构成违约,应向某建材公司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确认某建材公司实际供货楼层为6-18层,对于4、5、19层最终未由某建材公司供货,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对方原因导致,且在案证据亦未显示双方就某建材公司未提供4、5、19层的货物提出过异议,故对于某建材公司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中铁某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08792.44元;二、中铁某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8792.44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北京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期间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所签订的《某酒店报价清单》可否成为案涉货款的价格依据。《某酒店报价清单》系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案涉货物价格进行的重新协商,并形成的新的合意,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虽然清单下方书写有“前提:必须按2023年4月15日贵司排产计划执行,5月15日完成全部交验工作”的字迹,但根据某建材公司提交的“XM-某酒店安全生产群(41)”“永川爱情广场酒店木饰面沟通群2023(10)”微信群记录、现场问题确认单和工作联系单,截至2023年3月涉案项目现场基层存在问题,且在2023年5月15日之后涉案项目现场仍有基层质量问题尚未解决,结合《永川工程计划》载明的“如现场基础无法达到图纸深化和安装,按耽误时间相应顺延”,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系某建材公司单方原因导致其未在5月15日完成交验。某安装公司虽然自称其在确认结算数量时提出过按照合同清单价格结算的要求,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此外,《某酒店报价清单》确认了除员工卫生间门外的某建材公司所供货物的单价,涉案合同的合同清单所载明的货物与实际所供货物并不完全相符,仅依据合同清单无法确定结算价格。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某酒店报价清单》《木饰面结算数量》以及在案证据确认的员工卫生间门价格,认定总供货金额为2751332.44元,并最终确认到期欠款金额为808792.44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某安装公司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某安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87.92元,由中铁某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