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宁0106财保25号
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56052.07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256052.07元。(后附财产线索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铁建工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