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3民初11944号
原告:江西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吁某。
被告:戈某某。
原告江西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73元,由原告江西某某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