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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某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06民初15438号 原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恒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恒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