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106民初15438号
原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恒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有限公司、恒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