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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高民一(民)申字第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创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林浦路基地(仓库)报案现场的录音录像证明***(力)是勇创公司职员,是基地主管通知***到无锡工地去并对其工作情况予以考核记录。原审中,其提供的照片、工作卡等可以确认***与勇创公司的劳动关系。原审对其与公司法人的对话录音未经质证,对其要求调查的证据也未同意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与勇创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因***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与勇创公司之间存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其接受单位管理等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的情形,原审据此认定***与勇创公司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另查,原审庭审中对***提供的对话录音进行了质证,亦无对当事人申请调查的主要证据未予调查收集的情形。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