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1民初1516号
原告:上海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448号6幢120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818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上海普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勇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08187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