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3810号
原告:上海龙峥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花贤路******。
投资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商埠街******v>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勇创环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国顺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龙峥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以下简称龙峥中心)诉被告南京临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江御景公司)、上海勇创环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创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
原告龙峥中心诉称,2020年4月13日,被告临江御景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了号码为21043XXXX1072202200413615596419、金额为494,620.14元、收票人为被告勇创公司、到期日为2021年4月13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中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等内容。该汇票由被告勇创公司于2020年7月6日背书转让给了原告。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予以承兑,但被拒付,故原告对该票据的权利未能实现。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偿付票据款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现处于已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要求,以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的一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已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的(包括已经向当事人发受理应诉通知书、开庭公告但尚未正式开庭),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本案符合上述要求集中管辖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夏萍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