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2573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理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某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花园,属于本院的辖区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某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