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803民初688号
原告:***,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丰***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江西省高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高航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7686176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高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高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钢管脚手架租赁费317696元及相应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建被告高精公司厂房等建设工程,2017年11月1日,与原告签订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钢管脚手架给被告***用于前述工程,同时约定了承包方式、范围、单价及付款方式等事项。该合同约定:承包期为6个月,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如因被告***的原因造成租期延长,则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超期租赁费。被告***造成承包延期,2018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管脚手架延期合同。该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超期租赁费的计算方式,以及被告***需每月支付原告超期租赁费2万元等内容。此后,被告***并未按照上述延期合同约定付款。2019年3月7日,原告拆架完毕。至今,被告***仍然分为未付,对被告***24次签字确认的超期租赁费,经核算,超期租赁费共计272696元。另外,在上述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约定的6个月租期内的租金共计18万元,被告***只付了其中的15万元,尚欠3万元;2018年11月、12月份,被告***额外要求原告拆架的人工费15000元,也未支付给原告。在被告***承包延期期间,被告高精公司法人代表***为使原告不提前拆除脚手架,造成他的厂房等工程无法完工,曾口头担保到时被告***不付款,高精公司会扣除***的租赁费支付给原告,但是等到原告拆架完毕后,因为***不付款而找高精公司付款时,却予以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
***辩称,这笔承包款金额无误。从2017年11月1日到2018年5月1日租期6个月的租金为18万,我在承包期三次分别付了5万元、5万元、5万元,共计15万元,还欠原告3万元。2018年11月、12月份,我额外要求原告帮我拆模板架的人工费1.5万元,加起来4.5万元。从2018年5月2日到2019年3月7日的超期租赁费,我和原告对账24次签字确认了,租赁费为272696元,以上共计317696元。我自2017年10月27日开始和高精公司签订308栋涂料厂房的劳务合同,我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双方约定正负0以上由我包做工,以下由原来的深圳公司做,因很多原因造成工期不断延期,造成钢管脚手架延期,人员误工,例如高精公司材料不到位(如钢筋等),一次延期十天,一次延期七天,吉安市环保检查,全市禁运,从2017年12月禁运一个月,308栋涂料厂房焊接钢板,一层耽误十天,二层耽误十五天,三层屋顶耽误一个月。2018年4月1日开始,华通混凝土公司停产二十天,工地经常缺砂、缺砖,因为怕误工,我也出钱买过砖、沙。2018年6月28日起,建设局安全检查,查到308栋涂料厂房为违章建筑,没有报批手续,我当时不知道高精公司没有手续,不然我不会做,查到钢管脚手架搭设不规范,造成停工二个月,内钢管脚手架强行拆除,造成工程工期延误。从2018年6月4日开始到2019年1月15日308栋涂料厂房才刚盖完屋顶天棚,造成内墙仿瓷延期。因为高精公司拖延我清包308栋涂料厂房工程款大概70万元左右,导致我未付原告租赁款,高精公司建设的308栋涂料厂房违规把二层改造成三层,还有部分施工材料延期到位,造成工程延期,高精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高精公司辩称,1、我方与原告无合同关系,不承担合同责任。本案法律关系是原告和***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原告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高精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方,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我方不承担合同责任。2、高精公司未就涉案合同履行任何担保,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在涉案合同履行中,高精公司未就该合同履行向原告提供任何担保内容,因此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综上,高精公司不是合同主体不承担合同责任,同时高精公司未就涉案合同提供担保,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高精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方已经按合同约定的进度付清了***工程款,在***未达到完工标准的情况下还先付了一部分工程款(其中给付了***第五笔工程款,***至今未完工)。原告拆除了外架的钢管脚手架,还拆除了内墙未完工的一部分脚手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为证明其主张和事实向本院所提证据认定如下: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证明2017年11月1日,原告与***签订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308栋涂料厂房建设工程的钢管脚手架,同时约定了承包方式、范围、单价及付款方式等事项。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高精公司308栋涂料厂房。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以单方建筑面积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308栋涂料厂房项目脚手架搭拆及安全维护设施搭拆工程。合同第四条约定,(1)综合单价:***统一根据施工图建筑面积按综合单价28元/平方米,单价中包含人工、材料、进出场费,除***原因造成工期延长增补费用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2)搭设承包期: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共计6个月。如***原因造成工期延长,延长在30天内按单价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0.05元支付***超期费,延长60天外按单价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0.1元支付***超期费。(3)综合单价不含税费。(4)付款方式:按每一月工程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以后每个月按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外架拆除付至完成工程款的90%,余款在材料全部运出场后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的工程款,若因不及时支付应付工程款引起停工,误工责任由***承担。3、钢管脚手架延期合同,证明2018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管脚手架延期合同。该合同约定,高精公司308厂房约定承包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因你方原因造成工期延长须支付超期费,从2018年5月1日付钢管每吨每天3元,付扣件每套每天1分,钢管(250米1吨),拆架运走之前清算钢管扣件数量,超期费每月***付给***20000元整,结余拆架1个月后付清,如***不付清***钢管超期费就由高精公司厂家扣除***租赁费支付***,不含其它费用及交税。***。***。2018年6月14日。4、脚手架延期费用结算单(收款收据、算术本便条、拆架便条),证明***欠原告脚手架延期费272696元,人工费14290+320=14610元。
本院对高精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和事实向本院所提证据认定如下:1、建设施工合同,证明2017年9月29日***与高精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承包高精公司的308栋涂料厂房的清包工程。合同第三条约定:***以包人工(包木工、铁工和泥工费等)、包施工机械、包建筑模板、包施工构件、包安全、包施工质量、包建筑物内外施工涉及使用的防护钢管、管架及防护网的搭设,包内外墙批灰、刷防水及涂料施工、包楼面和地面的耐火水泥施工等。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1)***在做完308栋的第二层楼面后,将书面付款申请提交给高精公司,由高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及现场监理确认施工质量无问题后,高精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合同总造价15%的款项。(2)***在做完308栋的第三层楼面后,将书面付款申请提交给高精公司,由高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及现场监理确认施工质量无问题后,高精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合同总造价15%的款项。(3)***在做完308栋的屋面梁及女儿墙后,将书面付款申请提交给高精公司,由高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及现场监理确认施工质量无问题后,高精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合同总造价10%的款项。(4)***在砌完308栋所有的砖墙后,将书面付款申请提交给高精公司,由高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及现场监理确认施工质量无问题后,高精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合同总造价10%的款项。(5)***在做完308栋的内外墙全部批完水泥砂浆和灰,包括按图施工做完防水层和内外墙涂料后,将书面付款申请提交给高精公司,由高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及现场监理确认施工质量无问题后,高精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合同总造价15%的款项。(6)***在做完308栋的涂料厂房一楼地面和每层楼面和楼梯的耐火涂料粉刷和批烫完成,并拆除和运走该栋建筑物的防护管架、管网包括建筑垃圾等,***将书面付款申请提交给高精公司,由高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及现场监理确认施工质量无问题后,高精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合同总造价25%的款项。(7)质量保证金:甲乙双方商议后同意并确认按合同总造价的10%作为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金……2、高精公司支付***的308栋涂料厂房按合同约定分5次付款的凭证,证明(1)2017年12月4日308栋甲类涂料厂房工程款190万×15%=285000元;(2)2018年2月5日,308栋三层楼完工进度款190万×15%=285000元;(3)2018年6月26日,308栋涂料厂房屋面梁及女儿墙完工进度款190万×10%=19万;(4)2018年11月20日,砌完308栋所有的砖墙完工进度款190万×10%=19万;(5)①2019年2月4日,预支***308栋第五笔进度款(木工班组所有人员工资)10万元;②2019年2月4日,预支***308栋第五笔进度款(内外墙涂料班组所有人员工资)4万元;③2019年2月4日,预支白毛古308栋第五笔进度款(铁工班组所有人员工资)67417元。合计1167417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1日,原告与***签订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高精公司308栋涂料厂房。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以单方建筑面积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308栋涂料厂房项目脚手架搭拆及安全维护设施搭拆工程。合同第四条约定,(1)综合单价:***统一根据施工图建筑面积按综合单价28元/平方米,单价中包含人工、材料、进出场费,除***原因造成工期延长增补费用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2)搭设承包期: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共计6个月。如***原因造成工期延长,延长在30天内按单价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0.05元支付***超期费,延长60天外按单价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米0.1元支付***超期费。(3)综合单价不含税费。(4)付款方式:按每一月租赁费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进度款,以后每个月按完成工作量的80%支付进度款。合同第五条第五款约定,***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的租赁费,若因不及时支付应付租赁费引起停工,误工责任由***承担。2018年6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钢管脚手架延期合同。该合同约定,高精公司308栋涂料厂房约定承包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因你方(***)原因造成工期延长须支付超期费,从2018年5月1日付钢管每吨每天3元,付扣件每套每天1分,钢管(250米1吨),拆架运走之前清算钢管扣件数量,超期费每月***付给***20000元,结余拆架一个月后付清,如***不付清***钢管超期费就由高精公司厂家扣除***租赁费支付***,不含其它费用及交税。***。***。2018年6月14日。***尚欠原告超期损失租赁费272696元;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款18万元,被告***只付了15万元,尚欠3万元;2018年11月、12月份,被告***额外要求原告拆架的人工费14290+320=14610元,共计317306元。
另查明,2017年9月29日***与高精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承包高精公司的308栋涂料厂房的清包工程。合同第三条约定:***以包人工(包木工、铁工和泥工费等)、包施工机械、包建筑模板、包施工构件、包安全、包施工质量、包建筑物内外施工涉及使用的防护钢管、管架及防护网的搭设,包内外墙批灰、刷防水及涂料施工、包楼面和地面的耐火水泥施工等。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壹佰玖拾万元整(1900000元)。合同第六条约定(1)***在做完308栋的第二层楼面后,将书面付款申请提交给高精公司,由高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及现场监理确认施工质量无问题后,高精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合同总造价15%的款项。(2)***在做完308栋的第三层楼面后,将书面付款申请提交给高精公司,由高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及现场监理确认施工质量无问题后,高精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合同总造价15%的款项。(3)***在做完308栋的屋面梁及女儿墙后,将书面付款申请提交给高精公司,由高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及现场监理确认施工质量无问题后,高精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合同总造价10%的款项。(4)***在砌完308栋所有的砖墙后,将书面付款申请提交给高精公司,由高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及现场监理确认施工质量无问题后,高精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合同总造价10%的款项。(5)***在做完308栋的内外墙全部批完水泥砂浆和灰,包括按图施工做完防水层和内外墙涂料后,将书面付款申请提交给高精公司,由高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及现场监理确认施工质量无问题后,高精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合同总造价15%的款项。(6)***在做完308栋的涂料厂房一楼地面和每层楼面和楼梯的耐火涂料粉刷和批烫完成,并拆除和运走该栋建筑物的防护管架、管网包括建筑垃圾等,***将书面付款申请提交给高精公司,由高精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及现场监理确认施工质量无问题后,高精公司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支付合同总造价25%的款项。(7)质量保证金:甲乙双方商议后同意并确认按合同总造价的10%作为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金……。高精公司按合同约定分五次支付***的308栋涂料厂房工程款:(1)2017年12月4日308栋甲类涂料厂房工程款190万×15%=285000元;(2)2018年2月5日,308栋三层楼完工进度款190万×15%=285000元;(3)2018年6月26日,308屋面梁及女儿墙完工进度款190万×10%=19万;(4)2018年11月20日,砌完308栋所有的砖墙完工进度款190万×10%=19万;(5)2019年2月4日,预支***308栋第五笔进度款(木工班组所有人员工资)10万元;预支***308栋第五笔进度款(内外墙涂料班组所有人员工资)4万元;预支白毛古308栋第五笔进度款(铁工班组所有人员工资)67417元,合计1167417元。
本院认为,被告***因承建被告高精公司308栋涂料厂房建设工程,于2017年11月1日与原告签订钢管脚手架承包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14日补充签订钢管脚手架延期合同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被告***应支付尚欠原告的工程款、超期损失租赁费、额外要求原告拆架的人工费。高精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被告***应得的工程款,原告不能再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与被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称原告钢管脚手架搭设不规范,被有关行政部门查处,造成停工二个月,该损失应由原告承担。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超期损失租赁费、额外要求原告拆架的人工费3173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超期损失租赁费、额外要求原告拆架的人工费31730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高 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智
附: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