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民终1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3月2日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5年1月15日生,住江西省吉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高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高航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7686176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省高精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9)赣0803民初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3元,减半收取85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郭 琴
书 记 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