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高精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03财保91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高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高航路以东C20-1、C21、D3-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7686176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高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高精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徐 瑾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