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782号
原告:***,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高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C20-1、C21、D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7686176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公司职工,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被告:岳阳市峰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东路北兴国大厦313栋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6765754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高精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峰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 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生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