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精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省高精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782号 原告:***,男,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高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C20-1、C21、D3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7686176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公司职工,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告:***,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 被告:岳阳市峰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巴陵东路北兴国大厦313栋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567657548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高精科技有限公司、***、岳阳市峰年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 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生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