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6民初3137号
原告:苏州市和科达超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兴旺路5号。
法定代表人:龙小明。
被告:南京威途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沿江工业开发区中山科技园天富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徐松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和科达超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威途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和科达超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州市和科达超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文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