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3016号
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六安市星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