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706民初3017号
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建国,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集中示范园区(六安市星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内)。
负责人:**。
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65元,减半收取计4132.50元,由铜陵铜泉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