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203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东郊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203民初155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款320707.50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本案执行费4711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每月有固定收入。本院依法裁定自2023年5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收入6800元,直至提取完320707.50元止。
本院认为,因本次执行需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新疆广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203执恢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