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524执530号
***、陕西金辉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金辉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民终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金辉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金辉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44473.19元及案件受理费2401.35元;被执行人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赔偿69849.48元及案件受理费686.1元,本院依法受理。
经执行,被执行人陕西金辉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私下支付申请执行人***204500元,后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合阳县路井镇人民政府银行账户存款7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陕西金辉瑞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本案执行费4661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524执530号案执行完毕,于2024年5月16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