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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富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大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481民初2028号 原告:耒阳市富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大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耒阳市富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大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大德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耒阳市富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90元,减半收取计1595元,由原告耒阳市富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