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603民初5053号
原告:德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任某,执行董事。
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现原告德阳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德阳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德阳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德阳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