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973民初11775号
原告:深圳市优舍住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丽湖社区沁园路综合楼1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质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鸡乸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优舍住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质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5月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676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9904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777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6日起按年利率5.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TXHH#20210626-054),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组织汇华商业中心项目室内批量精装修总承包工程橱柜、浴室柜、玄关柜设计、施工等,合同暂定总价(含税)为2604903.88元,工程结算以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乘以合同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所有义务,经核算,该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2590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原告工程款,虽经原告一再催收,被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467604元。被告长期拖欠原告款项,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辩称,1.原告拒绝履行质量缺陷维修义务。被告多次要求原告维修处理工程质量缺陷问题,但原告多次以各种理由拒绝维修,本项目于2021年11月10日完成工程验收,质保期应当在2023年11月10日期满。合同虽约定保修期为12个月,但此约定实质是界定质保金退回的期限,却被原告却曲解成可以免除履行质保义务的标准,进而以此推脱并拒绝维修工程质量缺陷。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造成被告为维修工程质量缺陷而委托第三方整改产生高额的费用,原告应承担整改费用及被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2.在案涉工程原告是业主方指定的供应商,业主方至今没有为被告办理结算和支付剩余工程款。被告与业主方签订《汇华商业中心项目室内批量精装修总承包工程》,作为精装总承包单位履行并实施项目施工和管理工作。至今业主方未与被告办理结算及支付剩余工程款,而原告是业主方指定的专业分包单位,原告完全知悉案涉工程状况。由于业主方尚欠被告工程款,导致被告无力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应与被告共同向业主方追讨工程款。3.被告在未收齐业主方工程款的前提下,曾多次尝试与原告协商工程款支付问题,提出多项正面积极的支付方案,但原告均拒绝。
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6日,被告作为分包商(甲方)、原告作为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汇华商业中心项目室内批量精装修总承包工程室内装修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TXHH#20210626-054),约定:2.3工程范围:乙方按照业主方、监理方及甲方的要求及相关图纸和工程变更以及经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等,结合现场实际施工需要,负责组织本项目橱柜、浴室柜、玄关柜的深化设计、放线、材料的取样取样复检、现场安装施工及各项检测、维护、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及保修期内的维修等。2.3.3施工前应在现场做一段不小于/㎡的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实物样板,待样板经项目业主确认方可正式施工(费用由乙方负责)。2.4.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等方式承包。3.工程开工日期2021年6月28日、绝对竣工日期2021年10月10日、总工期75个日历天。5.1工程造价:采用固定综合含税单价包干的方式:合同暂定总价为综合含税单价实际见光工程量的总和(详细的产品规格、型号、面积等见附件报价书),合同暂定总价2604903.88元。5.2.2完工后经验收后十五天内甲方应安排现场量数,并办理结算,双方确认结算无误后,经甲方审批请款单确认后七个工作晶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款的97%,余3%作为质保金,待保修期12个月满后申请无息退还。等等。甲方签名加盖公章,乙方加盖公章和***的私章,***作为保证方签名捺印。附件:《工程量计价表》中载明地柜、吊柜、台面等的计量单位为米,原、被告均加盖公章。原告在抬头标注有“广东质鼎集团有限公司”的《橱柜、浴室柜结算书》、《支付审批表(工务结算类)》上加盖公章,另在对账单上加盖公章后,邮寄给被告,回执联显示2022年12月20日被告的前台签收邮件。结算书载明结算费用共2590000元,已付工程款2022396元,扣除3%质量保证金77700元在一年后一个月内付清,还应支付489904元。2023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
2021年9月7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东莞众诚家具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东莞卓越华堂时光(1栋、2栋)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将有关配件分批运至东莞卓越华堂时光工地,乙方负责安装等。2021年10月6日,工程竣工。
庭审中,原、被告确认工程结算款为2590000元,被告还需支付原告467604元。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橱柜、浴室柜结算书及其邮寄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结(核)算工程量数汇总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包工包料及深化设计橱柜等,不仅系提供相关材料,还包括设计、施工等,因此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汇华商业中心项目室内批量精装修总承包工程室内装修橱柜、浴室柜、玄关柜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TXHH#20210626-054)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自双方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应按合同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被告确认,被告仍需支付原告工程尾款467604元,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加盖公章确认《橱柜、浴室柜结算书》、《支付审批表(工务结算类)》的结算金额等内容后,邮寄给被告,被告的前台于2022年12月20日签收,该时间应视为双方对付款内容达成了协议,被告在2022年12月21日起应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原告主张按389904元为本金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应以389904元为本金,按2022年12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从2022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超出标准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广东质鼎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优舍住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7604元及违约金【以38990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65%从2022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优舍住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43.2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916元,由被告广东质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243.2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