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133民初131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诉被告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3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