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防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天安人防设备(天津)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164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安人防设备(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128079613,住所地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安人防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生效的(2022)苏0684诉前调确69号民事裁定书。现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2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沈 娟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