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天安人防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拖北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宗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道津北公路与北旺路交口处东南侧150米处院内北侧平房0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安人防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宗元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4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3511.50元,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9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鲁 宁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