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定安建筑消防服务有限公司

白银定安建筑消防服务有限公司与白银阳明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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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402民初4127号

原告:白银定安建筑消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兰包路65号-31幢(18)一幢4-4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白银阳明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区西区经六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路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白银定安建筑消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定公司)与被告白银阳明科技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安定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定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定安建筑消防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9元,由白银定安建筑消防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