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兴利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中联东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兴利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14321号 原告:甘肃中联东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赵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2205310923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8月27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青海省兴利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189-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7583474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中联东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兴利公路桥梁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肃中联东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中联东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