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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某有限公司;临海市某有限公司;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24民初1410号 原告:仙居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仙居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海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出生,某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仙居县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原告仙居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居县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仙居县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仙居县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