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证保4号 申请人: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瑞金北村**-**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沈南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涉嫌侵权的施工操作方法难以取证且涉案工程即将完工为由,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104国道乐清虹桥至乐城段改建工程第2标段”施工现场涉嫌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41006××××.9、名称为“双向搅拌桩的成桩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双向水泥搅拌桩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标识牌、成桩操作过程等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104国道乐清虹桥至乐城段改建工程第2标段”施工现场涉嫌侵害申请人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0410065862.9、名称为“双向搅拌桩的成桩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双向水泥搅拌桩施工图纸、施工合同、施工标识牌、成桩操作过程等进行拍照或拍摄。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