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浙11执37号
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庆景青公路滩坑库区景宁淹没段复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庆景青公路滩坑库区景宁淹没段复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商事仲裁一案,丽水仲裁委作出的(2017)丽仲案字第7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6159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金额5061591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利息部分并同意结案。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