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谊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市华谊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民辖终8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华谊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中学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天津市唐宋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梅江道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号院**层。 投资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华某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唐宋府餐饮有限公司、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4民初108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天津市华某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实际办公地点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不能作为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天津市唐某府餐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本案应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审被告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