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赣0111民初5089号
原告:建投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76306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汉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顺外路800号1栋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9TT40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2262619********。
原告建投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汉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投物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汉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投物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申报费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4月与被告汉青公司签订中级职称(非国有)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汉青公司负责协助原告的员工申报中级工程师,共计7人。同时合同中约定,被告汉青公司确保于2021年底至2022年初公示并领取证书;确保通过率,如有未成功公示或没有申领到有效职称证书的,被告汉青公司须在15日内按照实际未通过人数全额退还原告费用。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将申报费32000元转入被告***账户,于2021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间,原告一直与被告***跟进申报进展及结果,在确定被告汉青公司未成功申报工作后,要求被告***尽快退回申报费32000元。但至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被告汉青公司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及住所地址均无人办公,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支付退款,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不得己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汉青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甲方)与被告汉青公司(乙方)于2021年4月19日签订了一份《中级职称(非国有)合作协议》,约定“一、甲方报名的是江西省非国有中级工程师共7人;……四、乙方确保,给甲方所申报的是江西省非国有中级工程师,于2021年底至2022年初进行公示,并申领证书。乙方确保通过率,如有未成功公示或没有申领到有效职称证书的,乙方须在15日内按实际未通过人数全额退还甲方费用;五、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协议金额的费用后开始服务。付款说明如下:1、甲方提交申报资料和支付款项,款项总金额为42000元,首次支付32000元,剩余尾款10000元整待公示成功后立即支付,2、收款账户信息如下:户名***,账号6216********,开户行中国银行;……”。该协议还注明甲方的联系人为***,乙方的联系人为***。2021年4月23日,原告如约将32000元转至合同中指定的收款账户中。因被告未按约为原告办理申领到有效职称证书,故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被告汉青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被告汉青公司在收到该函件5日内退还32000元。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还申报费,原告故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汉青公司签订的《中级职称(非国有)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即支付申报费,但被告截至庭审日均未为原告申领到有效职称证书,已构成明显违约,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汉青公司退还申报费32000元的请求,合法合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是被告汉青公司在案涉合作协议中的载明的联系人,其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收款账户收取款项,应为职务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合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汉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建投物联股份有限公司申领费32000元;
二、驳回原告建投物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江西汉青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