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02民初7497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65年11月20日,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甘肃泉湖建业有限公司(曾用名:酒泉市泉湖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95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18日,现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泉湖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2023年10月1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