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泉湖建业有限公司

酒泉市泉湖建筑工程公司、甘肃石天石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02执4402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泉湖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酒金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22511195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石天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66543415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鑫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西区)经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29628401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泉湖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石天石业有限公司、酒泉鑫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作出的(2020)甘0902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甘肃石天石业有限公司、酒泉鑫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酒泉市泉湖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案件款789453.65元,案件受理费8174元,案件执行费1029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902执4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