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赣0481执保99号
申请人:九江市昌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九江市昌兴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据本院依法作出的(2023)赣0481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15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15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