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1民初4664号
原告:***,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恩义,男,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9410766830。
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石滩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723965511。
法定代表人:徐海保,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湖塘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881492081280E。
法定代表人:陈滋石,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以欲与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以欲与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19元,减半收取546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建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亚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