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执1507号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石滩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723965511。
法定代表人:徐海保,系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恩义,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
被执行人: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湖塘乡湖塘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881492081280E。
法定代表人:游明发,系该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于2021年7月29日达成了书面长期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并同意终结结案,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院(2021)赣0981执150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拒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国辉
审判员 夏 燕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