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执恢575号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石滩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723965511。
法定代表人:徐恒,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湖塘乡湖塘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881492081280E。
法定代表人:陈滋石,系该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丰城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进行了调查。
1、2021年10月,2021年12月,本院多次分别通过法院“总对总”和“点对点”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名下在车管部门无汽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名下在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小额存款,数月无变动。
2、2021年10月本院向丰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
3、2021年10月本院向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丰城办事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名下有公积金登记缴存信息。
4、2021年1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5、本院电话向被执行人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江西省丰城市湖塘乡居委会)调查,证实被执行人丰城市湖塘乡初级中学经济收入不详。
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工程款360272.8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0元。截止2021年12月9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工程款360272.8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90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2月9日电话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国辉
审判员  夏 燕
审判员  邓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杨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