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与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703民初3748号

原告: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

住址: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泰康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朱挺朝,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龙,赣州市南康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丰城市石滩集镇。

法定代表人:刘孝丰,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与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2019年6月20日签订的《门急诊楼等建筑物拆迁项目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偿付原告渣土杂物清运费85428.7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方的门急诊大楼因政府要求,拆除旧门诊楼建新办公楼,经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由被告中标,并于2019年6月20日,双方签订《拆迁项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需支付原告61000元,所拆除的材料全部归被告所有,同时约定:被告在拆除后必须将全部渣土及杂物彻底清理干净运走,场地整平至正负零,拆迁期限为一个月,以便原告建设新办公楼。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把门诊楼全部拆除完毕,但拆除的渣土及杂物却迟迟没有运走。期间,原告已和另一方承建单位即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为8100多万元,并明确了开工期限和竣工期限。为免与江西天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耽误工期,迫于无奈与第三方赣州市奔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南康区中医院老门诊楼拆除后清运砖渣等建筑垃圾施工合同》,约定总清运费85428.75元,原告于2019年9月9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赣州市奔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清运费85428.75元。因被告违约,故该清运费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门急诊等建筑物拆迁项目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的内容及被告拆除门急诊楼后必须清除渣土和杂物,证明被告违约;3、照片一张,拟证明被告在2019年8月15日尚未清运渣土和垃圾,证明被告违约;4、原告总务科主管工地人员与被告聊天记录及光盘一块,拟证明通过聊天记录证明被告违约;5、2019年8月17日原告与第三方赣州奔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一份及承诺书一份,拟证明被告违约后原告请求第三方清运渣土及杂物及清运费单价,第三方在五天内已完成清运;6、图片二张,拟证明第三方已全部清运了渣土和杂物;7、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赣州奔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清运费85428.75元,该款依合同约定,应当要被告偿付给原告;8、原告与新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拟证明原告的新办公楼动工期限有限制,总造价8100多万元,如不及时清运渣土杂物影响工期造成原告违约,故被告在一个月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属重大违约行为。

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门急诊楼等建筑物拆迁项目合同》,约定:医院因新建门诊综合楼工作需要,需拆迁门诊楼急诊楼等旧建筑物,其中砖混土木结构面积约4600平方米,钢架棚面积约310平方米。待建筑物室内外可搬迁的物品全部搬离后进行拆迁,拆迁有关事项:1、拆迁范围:门诊楼、急诊楼、医院食堂、输液大厅、医技楼过道、污水处理站;2、房屋拆除的门、窗、电线管路、钢筋、钢架棚等材料由被告处理,并将全部渣土及杂物彻底清理干净运走场地整平至正负零;3、施工的组织管理、人员工资、运输费用、机械费用、除尘降燥费、税费等一切与拆除相关的费用及人员和设备安全由被告负责;4、乙方需支付给医院所有拆除建筑物的残值费用61000元;5、拆迁期限为自开工起1个月内。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按合同约定拆除门诊楼、急诊楼等,但未按合同约定清运渣土、杂物,整平场地至正负零。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未果。2019年8月17日,原告与案外人赣州市奔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南康区中医院老门诊楼拆除后清运砖渣等建筑垃圾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19年8月19日,竣工日期:2019年8月23日,单价为:每车次人民币350元不含税,税率8%;合同总价款计算公式:按实际运输车数×350+税费(税率8%)。经双方结算,总清运费85428.75元,2019年9月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案外人赣州市奔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清运费85428.75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门急诊楼等建筑物拆迁项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与案外人赣州市奔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南康区中医院老门诊楼拆除后清运砖渣等建筑垃圾施工合同》,并支付了清运费85428.75元,系因被告未依约履行合同而采取的合理补救措施,并因此造成合理损失,故被告应对原告的该项损失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提出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6月20日签订的《门急诊楼等建筑物拆迁项目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故无需另行解除,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提出被告偿付原告渣土杂物清运费85428.75元及负担诉讼费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清运费85428.75元;

二、驳回原告赣州市南康区中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6元,由被告丰城市丰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永红

人民陪审员  奚星晶

人民陪审员  刘章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徐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