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银燕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6民初43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航空路**。
法定代表人:李孜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银燕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国门商务区国翼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辛丽清,该公司总经理。
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银燕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豫0106民初43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北京银燕航空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17,000元或其他的等额财产。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银燕航空有限公司已经本院主持达成和解,并出具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银燕航空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17,000元或其他的等额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沛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