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民终128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航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图,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凌,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翔航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6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