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飞驰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与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6民初1278号之一
原告:郑州飞驰航空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飞驰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飞驰航空摄影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飞驰航空摄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飞驰航空摄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州飞驰航空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彭勃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时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