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6民初4346号
原告: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航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红英,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银燕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首都机场国门商务区国翼中心4号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银燕航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北京银燕航空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1.7万元或等额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保函形式为原告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永翔通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北京银燕航空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017,000元或其他的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